財團法人台肥基金會贊助管理辦法
113年11月14日 訂定
實施目的
財團法人台肥基金會(下稱本會)為贊助本會外之第三人辦理本會章程第二條業務有關之公益活動,為讓有關事項有所依循,爰訂定本辦法。
申請資格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贊助項目原則之:
申請期程
配合本會審查期程,申請人應備妥申請文件於活動開始日前45日向本會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及方式
申請者須繳交應備文件之紙本1式1份及其電子檔,紙本郵寄至115018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170號17樓「台肥基金會」收,電子檔請寄至:tff@taifer.com.tw。
贊助項目原則
活動主題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贊助金額
贊助金額應符合所提計畫書預算與本會當年度預算,除有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2項所列之情形外,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贊助金額不得超過本會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且每案最高贊助金額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
贊助金額限制除經本會董事會專案核可外,應依上述限額辦理。
贊助資金用途
贊助資金僅得用於所提計畫書之有關支出,例如:場地租金、講師費用、工作人員薪資、宣傳及廣告費用、採購活動用品、活動伙食、安全措施及保險費用等,不得用於所提計畫書外之其他用途。如有違 第 4 頁 反,本會得要求返還贊助金額,並得請求因之所生之損害。
被贊助方之義務
評審作業
由本會成立評審委員會審核申請案件,審查委員應保持獨立性不得為被贊助方有關之人員;審核通過後呈報董事長核定。
贊助金額之發放
本會於收件後45日內,以電子郵件方式將審核結果通知活動聯絡人,申請人須於10個工作日內預開收據交予本會,俟本會收到收據後將於10個工作日內將核定贊助金額匯款至申請帳戶。
注意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定後公告施行,其修正及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