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肥公司為促進深層海水產業發展,依法收回土地,共創雙贏局面
一、有關本公司所有花蓮市美港段121地號部分土地,面積約1500M2,自103年起雙方以借用契約形式,無償借予花蓮市公所作為花蓮市垃圾掩埋場聯外道路,惟本公司為執行行政院指示,加速開發深層海水園區三個100%目標,特別配合國家政策,引進國立成功大學國家級養蝦計畫,並且全面開展深層海水多階段繁養計畫於該道路兩側,期能繁榮花蓮地方產業,增加地方就業機會與稅收,達成東部海洋深層海水產業廊帶之永續發展目標。
二、但垃圾車頻繁進出,衍生出周遭環境髒亂及垃圾飛揚問題,卻已嚴重影響國家級深層海水產業之發展,故自民國106年起即多次函文與電話通知地方政府,該地借用期滿不再續出借,並請其提前改道因應,期間亦以尊重與配合地方政府的立場,分別於106年5月及107年5月勉予同意該地續出借土地,惟地方政府多次堅定承諾108年底於他處完成新建「北區垃圾轉運站」後,垃圾場舊址將可封閉復育,但迄今新場址動工仍遙遙無期。是以,本公司今依法封閉該出借土地,實已審酌情理法,並已充分善盡告知責任。
三、因本公司係上市公司,基於善盡管理資產及發展深層海水產業所需,於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自108年5月1日起,依法至該地設置臨時門禁,惟花蓮市公所清潔隊人員,不顧雙方已無借用契約,為其職務之便,擅自將門禁設施移除,且本公司人員再至該地設置門禁設施,花蓮市公所清潔隊人員又到場干涉,並以言語脅迫本公司員工不得設置門禁。此等干涉本公司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及持續擅闖私人資產之行為,恐有涉及刑法強制罪之虞,且以片段資訊訴諸媒體,亦有誤導之嫌。
四、為協助地方政府共同妥善處理垃圾車進出問題,本公司經多次實地勘察得知,即便本公司不再出借該地,垃圾場北側現有道路仍可對外通行無阻 (附件1),本公司原出借之土地並非唯一通道或不可取代,尚請花蓮市公所基於公允及適法性,配合國家深層水發展政策,尊重本公司股東權益,改以其他道路進出掩埋場,以便創造地方產業與環境保護之雙贏局面。
聯絡人:台肥公司 資產處 黃瑞楨處長0921-561228
台肥公司 行政處 彭淑貞組長0910-9208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