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季刊提到,房東明白隨意進入秀秀房間之行為,可受侵入住宅罪責之追訴,房東便向秀秀表達暫不收回房屋並與秀秀簽訂二年期之新租約。然三個月前,秀秀隔壁間的大套房搬來4位大學生,他們的同學來串門子,經常聊到深夜,有時還彈奏吉他引喉高唱,弄得整樓層吵雜不已。秀秀多次拜託房東向隔壁房客反應仍無多大改善,秀秀只得發函要求退租並遷空交出租房鑰匙。搬出一個月後,秀秀向房東請求退還二個月之押租金,房東竟告知秀秀弄壞套房的冷氣機,必須以押租金供修復冷氣機之賠償費用。
租屋前應當仔細觀察房屋狀況及周圍環境,一旦簽約繳付押金後,房客就不能隨時反悔任意解約。台灣租屋之交易習慣並無租屋鑑賞滿意期或試住期,除非房東同意在租賃契約上加註房客於入住後若因租屋環境噪音擾人可於十日內解約之條款外,入住後便不得藉故作為退租理由。對於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房客於居住數月後得隨時終止租約,房東則受有土地法第100條之約束;惟終止租約之一方均應先期通知他方,俟一個月通知期滿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始生合法終止。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即定有期限之不動產租賃,欲於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除經雙方同意外,必須於租約中載明當事人之一方得提前終止,否則即不得於租期屆滿前任意終止。
坊間之定期租約,對於提前終止租約之承租人往往訂有賠償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條款;另,內政部91年1月30日公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第二十條雖載明承租人享有片面終止權,房客不妨請求房東於租約上增訂深夜噪音擾人已逾3日之終止事由。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如所製造之噪音,僅妨害「特定個人」之安寧,尚未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縱對於該特定個人已屬難以忍受,仍與妨害公眾安寧之認定有別。
租賃物有瑕疵或毀損者,出租人負修繕義務,此非強行規定,自得由當事人另行約定或依交易習慣排除房東之修繕負擔。房租契約約定承租人交付押租金者,其交付押租金之目的,乃在擔保承租人支付租金及賠償損害之用,如承租人有欠租情事,可由出租人主張抵付租金(最高法院65年臺上字第2714號、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885號判決意旨)。故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房客若欠有租金、租金遲延利息或負有損害賠償債務者,房東得以該押租金抵充清償;但房東必須證明租賃物上之設備或傢俱等毀損確係因房客之過失所致,倘若無從證明是房客所為,自不得就押租金主張抵充(桃園地院中壢簡易庭87年度壢簡字第730號民事判決謂:「本件被告固主張:該租賃契約終止後,原告所應負之回復原狀義務……,惟未能舉出積極證據證明該租賃物之上開毀損確係因原告之過失所致,是被告自不得就此主張抵充。」)
秀秀應當注意租約內有無排除房東對冷氣機之修繕義務並約定由房客自行負擔之條款?然前提仍應由房東充分舉證租屋內冷氣機故障係可歸責於秀秀之因素所致。「參照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雖不負返還之責,但租賃關係已消滅,且承租人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意旨)。設若秀秀合法終止租約,如果房東無確切證據證明秀秀弄壞套房的冷氣機,應立即退還秀秀相當二個月租金之押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