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又名「組織販賣法」,在日本稱之「無店鋪銷售法」,係企業透過多層組織架構之銷售網來直銷商品或提供勞務,即每一獨立直銷商除銷售商品賺取利潤外,並可透過自己(俗稱上游會員) 所招募、推廣及訓練之新進直銷商(俗稱下線會員)銷售商品,將該銷售商品之利潤分得多層業績獎金、佣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如贏得海外旅遊之特殊獎勵機會等) ;可知參加人身兼傳銷商與消費者之雙重身分。由於不同於傳統店面之商品銷售方式,多層次傳銷具有節省店面租金、存貨積壓、人事薪資等經營成本;因擁有自由、彈性之便利性,不需要鉅額的資本與成本壓力,人人均可兼職直銷,故能在80年代瘋靡全台的婆婆媽媽紛紛加入,進而介紹各自親友參加以建立多層級行銷組織網。
企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依法應據實填寫基本資料及載明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等有關傳銷契約之事項,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報備;還必須事先詳盡告知傳銷商參加後其應負擔之義務與費用、退出計畫或組織 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官網統計,91年至96年間所受理報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每年均達720家左右,連續6年未受不景氣之影響,當時直銷協會粗估平均每1百人中將近15人曾經成為傳銷商;從97年起則降至396家,持續十年,每年報備家數已不復從前,106年底報備者為395家。有鑑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倒閉,往往損害眾多人數,少則2、3萬人,多則十幾萬人,甚至高達數十萬人不等,且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多涉及獎金及佣金發放,造成協商和解時法律關係複雜化,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立法院特立專法於103 年元月通過施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取代之前受公平交易法規範之部分條文,保障參加人順 利退出直銷事業及退貨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