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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轉賣進口真品? 著作權篇(下)

20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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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韓國旅遊的胡美美,特地到首爾梨花女子大學的Jetoy甜蜜貓專賣店,大肆採購印有甜蜜貓的T-shirt、皮包皮件、茶杯、吊環、筆記本等文具貨品;返國後,便在網路拍賣平台上公開販售,頗受甜蜜貓迷的青睞。一個月後,胡美美竟收到台灣代理商寄來通知函 ,告知胡美美在網站上所販售的水貨因印有Jetoy甜蜜貓的圖樣未經合法授權,已侵害Jetoy甜蜜貓之美術著作,並侵害台灣地區專屬輸入權與販賣等散布權利,要求胡珍珍應立即撤除相關商品之網頁與廣告,另賠償100萬元,否則依法追訴胡美美之刑責。
常見國人出國採買具高人氣商機的舶來品(或俗稱水貨),帶回國內轉賣的方式,應注意這些未在台灣發行的舶來真品,依民國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9條第1項、伯恩公約第3條規定,得享有我國著作權。即WTO亞太地區32個成員國家國民的著作,在台灣都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非經各該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輸入、散布侵害這些舶來真品之著作財產權。故知南韓Jetoy甜蜜貓圖樣之著作權人,享有我國著作權法有關美術著作之進口權及在台灣市場上交易或流通等權利。

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著作權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而「散布權耗盡原則」,又稱「第一次銷售原則」,是指著作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把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移轉給別人的同時,就喪失了該著作物的散布權,簡單的說就是把該著作物的散布權用光了,之後對任何人都不能再主張散布權;換言之,第二次移轉出去的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並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然權利耗盡原則,可分為國際權利耗盡和國內權利耗盡,像我國商標法與專利權法採用國際耗盡原則,讓在國外合法購買商品者可經由輸入國內或輸出他國自由轉賣,都不會有侵害商標和專利的問題。反觀,一件商品於當地國第一次販賣後,商品上的散布權利僅限在當地國境內耗盡,該商品之進口轉賣權不因已在國外被第一次合法銷售而耗盡,如著作權法第59條之1明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係適用國內權利耗盡原則。
 

搞懂著作權法可保障個人權益

觀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明文採行「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但是,附含於貨物之著作,允許該著作隨同貨物而進口(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5款),是為平行輸入之免責事由。縱使貨物上的圖樣享有著作權,然此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並非該貨物之主要用途或功能者;除去該著作,貨物之功能並未影響,則此等貨物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 款規定之限制。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意旨認為:「系爭商品雖有皮包皮件、茶杯、吊環、筆記本、日記本、化妝包、手機吊飾、手機鍊、護照套、行李吊牌、T-shirt等項目,然被上訴人未販賣繪本或貼紙⋯⋯系爭著作為附含於系爭商品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並隨同系爭商品之合法輸入而進入臺灣地區,其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5款之免責規定,排除同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職是,胡美美在韓國專賣店採購並依規定數量輸入印有甜蜜貓之文具貨品,而非販售甜蜜貓的繪本與貼紙,即若除去甜蜜貓之美術著作後,這些文具貨品仍可成為獨立交易之貨物主體,則印有甜蜜貓之文具貨品合法進入臺灣地區,自毋庸取得甜蜜貓著作人之同意而能上網轉賣;胡美美亦不構成侵害散布權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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