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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到飽,真能吃到飽嗎? 談生活 也談法律

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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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辦公室/律師 陳畹芷
Buffet「吃到飽」自助餐已成為餐飲供應主流,除傳統西餐式自助餐外,琳瑯滿目的海鮮自助涮涮鍋、披薩無限吃到飽、燒烤吃到飽、泰式料理自助餐等各式風味主副食菜色,供客人自行取用不盡。而一般民眾最愛的199、299及399元的平價自助火鍋,常見業者在『宣傳單』與『招牌』上強打茶品無限暢飲,或美味甜品與冰淇淋無限量供應,來吸引眾多顧客。
然而美食當前,消費者可能敗興而歸。曾有消費者超想品嚐自助火鍋店的冰淇淋,當一用完火鍋湯料起身走向甜食區時,猝然發現冰櫃裡的4大冰筒均已見底,向店家反映仍遲遲不見服務生更換新桶冰淇淋;該名顧客深感用餐權益嚴重受損,並認為火鍋店家廣告不實,進而拒絕付錢。店家則表示冰淇淋已全部供應完畢在叫貨中,殊不知冰淇淋如此熱銷,願改以果汁或蛋糕來補償。但該名顧客非嚐到冰淇淋不可,店家認為該消費者吃霸王餐憤而報警,該顧客轉而投訴消保官來處理該次消費糾紛。

前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曾提醒:「『吃到飽』未必等同『吃到好又飽』,消費者最好先打探店家評價,再決定是否消費。」(20130702蘋果日報)「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故知,廣告內容構成定型化契約之一部分。當自助火鍋店在廣告上明示,店內冰淇淋無限取用以誘發顧客,顧客信賴廣告宣傳入店用餐,雙方間之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即行成立,店家便負有確實履行冰淇淋無限取用之給付義務。此時若冰淇淋遇缺不補,店家即構成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屬於可歸責於店家之瑕疵給付情形,顧客除可以向店家請求『補正』(快速提供新桶冰淇淋)外,亦可請求店家賠償無法享用美味冰淇淋所生的損害,否則消費者可進一步請求店家減少價金。

惟該名已吃完主食火鍋料、卻未能品嚐副食冰淇淋的顧客,能否主張解除契約以拒絕給付該頓用餐之價金?參照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加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衡情衡理,本諸平等互惠,該名顧客實無拒絕支付整份火鍋費用之正當理由,惟另可考慮是否接受店家所提議,改以果汁或蛋糕來補償其損失。

有趣的是,讓顧客吃不到一口冰淇淋的店家,是否會構成詐欺罪?按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規定,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店家既已經供應主菜火鍋與飲料等食物,並非故意不供應餐食來騙取顧客飲食費用以獲致不法所有之情形,該名顧客即不得指述店家涉嫌詐欺來拒絕支付餐飲費。本件吃不到冰淇淋之案例,單純屬於民事的不完全給付,多數店家遇此都會接受顧客提出減少價金之要求,尚無須採訴訟途徑,來爭取吃不到冰淇淋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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