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酬發放對象與公司債
億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於研發資源之配置與管理績效,將技術研發部門予以獨立分割成立新的子公司,母公司億萬生技(股)將可全力發展所保留之產品設計開發與行銷事業;對於分割出去的研發事業員工達30人,一併移轉於新設立之子公司從新聘僱。一年後,子公司營運初期尚未有任何研發成果與營業收入,億萬生技(股)則因瘦身成功且獲利飆升,並將提交股東會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獎勵案,讓留任母公司之百名員工均能無償領得母公司之股份。然調任配置子公司工作的30位勞工卻無法享有相同權益,心中難免不平而紛紛請辭。為留住子公司人才,億萬生技(股)之股票能否發放給子公司員工?
新《公司法》經立法院於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修正法案, 行政院已於同年10月26日發布《公司法》修正條文定自2018年11月1日施行。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所增訂《公司法》第22條之1,啟動台灣史上最大規模的公司資料強制申報,除國營事業公司與上市、上櫃公司可豁免在外,其他的所有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將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一成的主要股東資料,應於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申報義務。為減輕逾69萬家公司「資訊申報」之繁瑣與摸索,由經濟部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公司(即TDCC集保公司)建置「CTP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Company Transparency Platform),已匯入經濟部現有公司登記及財政部稅務資料,作為申報平臺初始資料,各家公司不必逐筆輸入,只需在線上平臺確認或更新填補資料即可。鑒於過去非公開發行公司資訊之不透明,易被當成人頭淪為洗錢管道,亞太區的洗錢防制組織(APG)評鑑員仍會於每年3月來臺給予補考機會,故以每年3月作為「年度申報」之期限。
公司規模V.S.管制模式
新《公司法》對規模大小不同之公司,採行嚴寬不同的管制模式,鬆綁非公發公司( 即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諸多限制之友善環境,增加企業經營彈性, 避免增加小企業不必要的遵法成本,鼓勵新創事業的設立與發展; 對中大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及上市、上櫃公司, 則更強化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之保障。簡述其中新制如普通公司債已不再是公司舉債時的唯一選項(修訂《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盈餘分派不限1年分派1次(增訂《公司法》第228條之1),非公發公司之董事席次得僅置1人或2人(《公司法》第1 92 條第2 項於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自行決定是否實際召開董事會(《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由章程訂明董事會得不實際集會而以書面行使表決)、承認多元特別股及表決權行使方式應於章程中明定(修訂《公司法》第1 57條) 、股東間策略聯盟可協議共同行使表決權與表決權信託(增訂《公司法》第175條之1)等變革;再者,擴大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獎酬工具之發放對象、轉投資限制之簡化、可發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等等新措施。另,新法提高公發公司(即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負責人之行政罰鍰,例如同樣違反《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備置章程、簿冊者,非公發公司之董事將遭受新臺幣1萬元至5 萬元之罰緩,公發公司則由證券主管機關處公司之董事新臺幣24萬元至240萬元之罰緩,體現大小公司分流管理而有不同之處罰規定。
在股權彈性化方面,採用國際常見之無面額股票制度,如《公司法》第140條、第156條、第156條之1新增非公發公司於發行股份時可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面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無面額股),惟採行無面額股之所得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非公發公司得視實際發展狀況決定每次股票發行價格,於公司新創之初先發行每股低於10元的低價股,待將來賺錢了,可發行10元、20元或更高價額的股票,讓創業者與投資人都能「低出資高持股」,用極低價格發行股票,吸引投資人及早進入,提高未來獲利期待,有助新創事業增加集資能量,充裕資金。
員工入股制度面面觀
員工既是公司之最重要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激勵員工努力工作之獎酬機制, 《公司法》定有5種員工入股制度,即「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員工新股認購」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共五種員工獎酬工具。「員工庫藏股」,是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買回自家股份轉讓給員工,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範圍內,且收買之股份(庫藏股)應於3年內轉讓於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由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以低於市價之約定股價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增發之新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此為員工認股選擇權,具有員工身分之專屬性;《公司法》第167條之2第2項規定「員工認股權」除因繼承者外,不得作為買賣標的轉讓他人,如果員工於約定行使認股期間屆滿前或行使條件成就前離職,則喪失其認股權利。「員工酬勞」係規定於《公司法》第235條之1,由章程訂明公司獲利年度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例,屬於盈餘分配項目之一,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員工新股認購」僅限於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第6項規定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並得限制保留員工承購之股份,在2年內不得轉讓;此保留給員工之新股認購權,同樣具有員工身分之專屬性, 員工若已離職自無法享有此權利。
本次修法新增訂非公發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12項等相關規定,應提交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始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發行公司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應確定公司實收資本加上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額是否未超過公司章程所載之額定股本。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1規定:「本準則所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謂發行人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發行人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及本準則規定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發行人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關於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或收買規定之限制⋯」。依條文定義來看,我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似較接近美國發行實務之RSA,當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則由公司行使股份收回權利。
進言之,「員工認股憑證」與「員工新股認購」均需由員工出資認購公司股份,「員工庫藏股」則由員工無償受讓公司股份,而由公司盈餘分配「員工酬勞」應最受員工喜愛;「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係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服務滿一定期間或達成一定工作績效時,得無償取得公司一定數量之股票,係一種附停止條件的雙務契約。
擴大員工獎酬機制
為落實企業集團母子公司之間能留住優秀人才、攬才與防止員工跳槽,新法擴大員工獎酬機制適用對象, 在發放員工獎酬工具時更有彈性,得由公司章程訂明各項員工獎酬工具:(1)員工庫藏股、(2)員工認股權憑證、(3 )員工酬勞、(4)員工新股認購、(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發行、轉讓或發給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得於章程訂定給付對象關於控制或從屬公司之認定,除股權控制外,有人事、業務、財務等實質控制權者亦可適用。例如《公司法》第167條之2第3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第一項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實務上,像是生產事業母公司發行新股給行銷業務之子公司員工,對子公司員工來說,更有激勵效果;或研發有成之子公司分配酬勞給開發設計事業之母公司員工,等於母子公司雙向打通。此外,應注意員工獎酬給付對象如果涉及外籍員工或陸籍員工, 則應另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陸資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公司法》除增訂特別股多元種類外,亦放寬公司債之發行條件,且取消非公發公司發行公司債總額限制, 來增加新創事業籌資彈性、降低舉債難度。以往非公發公司發行單純債券只限於私募普通公司債一項,《公司法》修正第248 條第2項,新增私募「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兩項,以鼓勵持有人以債換股,降低債券發行利息負擔。「可轉換公司債」於發行時會明訂,在未來公司贖回公司債之前一定期間內,投資人可以一定範圍內價格轉換為公司股票;然公司債利率有高有低,公司債持有人依據利息、贖回金額等判定是否轉為股票。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陳秘順對此表示,過去只限公發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鬆綁非公發公司可發行公司債多元種類,可讓持有人自行比較利息所得或轉換股利哪個比較有利,等同鼓勵持有人轉為股東,讓非公發公司債券發行利息負擔可以降低。
「附認股權公司債」就是「公司債+認股權證」,持有人在未來可以用特定價格,買入約定數量股票的一種權利證明。持有人可等待認股權證日後值錢時,即可轉換成股票,或是選擇把認購權證賣掉,賺取權利金;縱使賣掉認股權證,持有人仍保有原本的公司債。由於公司舉債時多給了投資人一些好處(認購權證), 使得附認股權公司債的票面利率比普通公司債低,公司支付的債券利息代價也比較低。非公發公司舉債彈性化,只要於發行後15日內檢附發行相關資料,向證券主管機關報備即可。然因非公發公司在監管上,不如公發公司受到多重法令規範與責罰,且未有嚴格公司治理與資訊揭露的法規需要遵循,一般投資人較不輕易購買非公發公司私募之公司債,規模小之非公發公司,私募公司債之風險較高,往往偏洽特定人認購交易,即有能力評估新創企業未來性發展的投資人,會以創投等特定投資人為主要洽購對象。
新《公司法》實施後,上述諸多彈性放寬的規定均須在公司章程中逐一明訂且經股東會通過後,方有其適用;目前各家企業應檢視公司章程有哪些需要增修與實現之處,排定並召開(臨時)股東會同意與完成變更登記以即時享有《公司法》修法後之新制利益。案例中億萬生技(股)公司擬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獎勵留才計畫,除發給任職母公司之百名員工外,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第11項規定:「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章程得訂明第九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程序上,母公司億萬生技(股)應先經股東會通過增訂章程之相關規定與同意獎酬分配案後,子公司30位員工方能無償領得母公司之股份;然應注意「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股份權利受有限制,億萬生技(股)之子公司員工與母公司員工同樣受到既得條件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