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楊祖達(安全衛生中心)
高處作業泛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含2公尺)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亦稱為高處作業。」在作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而在建築物內作業時,若在2公尺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只要符合高處作業條件,則必須依規定設置安全防護並執行必要之風險管控措施。
只要有高度存在,墜落的風險便存在,2公尺的規範只是一項法定基準值,並非高度不足2公尺就沒有作業危害風險,過去2公尺以下的墜落死亡案例也不少見,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的要求是經過統計與風險評估,在風險降至一定程度以下,安全與作業效率取一平衡時,被多數人接受而達成的共識,過去也曾發生鐵工廠員工從高度60公分的平台跌落死亡,這樣低空墜落的死亡傷害並非沒有規範,只是發生事故風險較低,高度未到法定強制要求應於作業前採取相關安全管理措施,仍應於事後該思考如何預防再發生。
常見易發生墜落之場所
施工架上、採光罩上、屋頂浪板、地面開口、工作台、電梯管道開口、牆面開放邊緣、水電管道、樓板開口、鋼樑、樓板及樓梯開放邊緣等。
為了上下物料方便或建築設計上保留開口,工地中地面充斥著各式大小開口或開放邊緣,圖中可見除了開口問題,地面配置的鋼筋使工人行走不易,以及四處堆置物料,都可能導致行徑間遭絆倒墜落
常見易發生墜落之作業
高架作業,如設施配管、線槽配設、電纜鋪設、儲槽作業、鋼構組配、油漆施工、大樓外牆清洗等。
像空中飛人一樣在鋼樑上來來往往作業,是高處作業人員的生活日常,架設好安全母索,穿上背負式安全帶,再牢牢將掛勾扣上母索來確保一日平安
墜落災害的發生
會發生墜落災害的場所,基本上歸為三類:(1)屋頂(2)作業平台或地面開口處(3)高架作業
至今在職場上墜落災害發生率仍舊占整體五成以上,死亡率也是高居第一,環境與文化是影響的主因,臺灣氣候多雨的因素,住家輕質屋頂搭設相當受歡迎,輕質屋頂的特性顧名思義就是輕、薄且脆,價格成本低廉且實用性高,其骨架的剛性與荷重不適合承載人員站立,然而隨著時間一久,經過長期風吹日曬雨淋之後,材質容易老化脆化甚或是骨架鏽蝕失去支撐力,一旦受到踩踏便造成踏穿墜落意外,而屋頂作業通常具傾斜度使站立不易,若潮濕濕滑時又增加作業危險性。
在台灣,輕質屋頂施工以民宅占多數,施工範圍通常不大,搭建起來快速且工期短暫,也正因工程期間短暫,還要搭設安全防墜設施,對於小型工程而言,相對多餘也浪費人力資源與時間成本,一般而言我們把高處作業歸類高風險高危害作業型態,應該在施工前先做環境危害辨識風險評估,然後設立安全防護等管制措施。然而此類工程作業者通常為自營工作者(即老闆兼工人),施工狀況下基本上他們無暇去進行安全管理,也鮮少會從外部得知作業安全相關知識,他們習慣以經驗法則去判斷作業環境的危害風險,卻不知自以為的經驗法則早已過時,根本經不起時間與風險的考驗,另外因素也是為了降低成本與節省時間,不願意為了「安全」投入更多精力與安全設備,畢竟省下越多安全步驟等於省下更多時間換取工程進度;這類小型工程行除非是承攬較具規模企業的工程,安全管理上才會在業主監督要求下改進。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中,建築業員工人數達30人以上才需設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100人以上設置專責單位,然而多數工程行員工人數寥寥,難以達到法定人數而缺少具執行安全管理能力人員;而屋頂作業之工作多屬臨時性作業,趕工時期還需尋找臨時工協助,若臨時工素質參差不齊又缺乏安全意識,更增添意外風險,這種種的因素導致這些行業這群人成為永遠的工安死角。
我們除了落實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讓勞工瞭解高處作業的潛在危害,並設置安全防護設備外,對於高處作業應依規定辦理,以避免事故發生。
官方公告最易發生墜落主要作業內容
- 從事石綿板、塑膠浪板、採光罩、生鏽金屬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之組立、修繕、拆除作業。
- 於上述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上從事設備 (如:採光、通風排氣、冷卻水塔、太陽能發電等設備)安裝、檢修、拆除作業。
- 於上述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上從事巡視、清潔作業。
- 其他利用上述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為工作路徑之作業。
- 每年颱風來襲前後,為從事屋頂補強及修繕作業之高峰期,常為趕工疏忽安全防護措施而發生墜落危害。
法令要求屋頂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依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 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屬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上述專人應接受屋頂作業主管教育訓練。
- 於易踏穿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 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確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
- 於斜度大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及寬度在 40 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
- 對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 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有墜落危險時,應停止作業。
- 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