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畹芷(董事會辦公室)
大學剛畢業的美杏,上網應徵行政人員,順利收到金喜公司之面試通知。當業務經理告知美杏將有24,000元之月(底)薪時,她隨即同意第二天開始上班。但美杏發現竟有10多名新人在同一天報到,接受連續五日之新進員工訓練,課程全是介紹納骨塔之投資訊息。上班第二週,業務經理便要美杏購買公司之納骨塔產品,她深知不買就無法繼續工作,便急著跟親友借了12萬元購買兩個塔位,不希望人生第一份工作從此泡湯。很快地,公司又招募新進員工,經理竟要求美杏向新員工推銷公司產品,她不禁懷疑公司是否以錄用新進員工之手法來販售產品?領取12,000元的退傭款(佣金)後,美杏便離開金喜公司且未曾領到任何薪酬。她想要賣掉手上的納骨塔位來籌錢償還借款,卻不知如何脫手?
不肖業者往往利用社會大眾求職心切之弱點,於面試時先佯稱有底薪保障、工作單純且不需外出拉業務,進而藉投資保本等說詞來誘惑已錄用之員工先買入公司產品,實際上是把新進員工當成顧客來推銷;並持續招募下一批新進人員不斷購買公司產品,顯然違反一般僱傭員工之常理。倘若業者有僱傭付薪之真意,何須一整年反覆徵才且毋庸給付薪酬?
以徵才之名行詐欺之實?
觀「被告等竟利用招募員工以購買上開生前契約產品始能保住工作或勝任工作或晉升為由,誘使已錄用之人員,必須自己先購買公司產品,再負責帶領該新進人員以同一方式輕易達到銷售目的,但大都因應徵而購買該等產品之新進員工,最終只能自己或親人購買了產品,即無法在推銷出去,而無法再得到佣金致只好黯然離職,此種推銷公司商品之手段,甚為卑劣且不當」(詳台中高分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32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
不肖業者以徵才之名行詐欺之實,員工受錄取後並無原應徵之工作項目可做,如台中高分院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5號刑事判決即認定「被告等復以簽訂契約後即無法以任何理由要求解約或退費之方式,拒絕返還被害人已繳納之簽約金,則被告等確係以欺瞞手段之不法方法而得到因訂約所衍生之營利利益,至為灼然。⋯被告等既擔任公司之董事長、副總經理或處長等高級幹部,負責員工之招募,自難脫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被詐騙而告訴之人近百人,被告等係恃此維生以之為業等情,更堪可認定。」
靈骨塔可以轉賣嗎?
內政部於101年6月訂定「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業者應建置網站將核准販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之總數量、已銷售數量及尚未使用數量之資訊公開。並於同年10月頒訂「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契約範本第15條規定「消費者之使用權得自由轉讓」;其中不得既載事項有「五、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解除契約之權利」,消費者如未使用骨灰(骸)存放單位時,得以書面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解除契約,業者於接受契約解除日起30日內應按契約範本第21條第1項各款所定退款比例返還消費者全部或部分價金與已繳納之管理費,逾期未退款應加計遲延利息。
已購買塔位產品之員工,可依據103年元月底公布施行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規定,購買者(即傳銷商)得於買賣成立30日內通知業者解約或終止契約,業者應於接受解約或終止通知的30日內完成退款(如扣除佣金後之商品價金)。像是慶雲企業於103年間大量銷售生前契約,購買者逾千人發函通知解除或終止契約竟遲遲得不到退款;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查知103年9月22日至104年8月24日仍有1,714位傳銷商未於法律規定期限內完成退貨退款,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2條規定,處罰慶雲企業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應擔保其係合法經營骨灰(骸)存放設施,根據現行殯葬管理條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於對外合法銷售塔位前,必須取得殯葬設施設置許可、殯葬設施啟用許可、殯葬設施經營許可等。業者必須將上開核准證書與相關備查文件、定型化契約等備妥,隨時供消費者查閱,消費者有權請求業者提供。業者亦必須將銷售塔位之價金或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讓消費者在資訊公開下做選擇。美杏想要賣掉手上的納骨塔位,可至業者營業處所查閱相關文件與價位或上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查詢業者委託銷售之經銷商資料,蒐集轉賣塔位之市場情形;消費者千萬不能抱持投資心態而購入大量塔位以致賠錢脫手,還不如儘早解約來提早拿回較高退款比例之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