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反壟斷訴訟之廣明以和解為上策
對美國法院二審判決仍須賠付惠普(HP)公司4.39億美元(約131億台幣),廣明光電公司總經理何世池在6月7日重大訊息記者會上大喊「Ridiculous」(荒謬),相較於其他被告皆為品牌大廠共只賠付和解金總額8900萬美元,而廣明是被告中唯一代工廠商卻負擔巨額賠款!由於廣明始終堅持無權參與客戶(品牌大廠)之定價策略,主張客戶是否「聯合定價」跟代工者無關,孤軍奮戰與惠普纏訟7年,廣明一、二審竟連續敗訴。據商業週刊1700期報導,廣明為了這場訴訟,委託 11 名美國律師出庭,何世池在記者會表示:「若當初和解,和解金額確實比現在所花的律師費都還要少。」
這起震撼科技業的國際反壟斷訴訟案,源自2013年,美國電腦大廠惠普(HP)公司控告廣達旗下廣明光電及其美國子公司,和國際光碟機品牌大廠包括索尼、東芝、日立、樂金(Hitachi-LG)、Panasonic、NEC、三星等十多家企業,從2004年起至2009年間聯合操縱光碟機價格,屬於非法壟斷價格行為,違反美國反托拉斯(Anti-Trust)法律。這起官司打到2017年,所有光碟機品牌大廠,即其他被告例如三星、LG、日立、索尼、Panasonic、NEC等多家公司都相繼認罪並且跟惠普和解;唯獨廣明光電及其美國子公司仍自認未違法,係單純受索尼(Sony Optiarc Inc.)、Panasonic等品牌公司委託加工光碟機、係由品牌公司定價直接銷售至惠普,加上美國司法部對本案的反托拉斯調查後認為廣明無罪,因此何世池不認為民事訴訟會輸,當然要據理力爭與惠普纏訟至上訴審。
綜合媒體報導資料顯示,去(2019)年10月,美國休士頓法院陪審團判定廣明及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必須賠償惠普損害金額1.76億美元(約52.3億台幣),業經美國南德州聯邦地方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惠普取得一審有利判決後,進一步向法院申請提高賠償金額至3倍。美國南德州聯邦地方法院則於今年1月3日宣布根據反壟斷法授權裁罰3倍賠償金至5.28億美元,扣除其他已和解被告共賠償8900萬美元後,廣明必須支付惠普高達4.39億美元(約131億台幣);當時廣明回應不願和解,將會上訴第二審。美國上訴法院特別開「快速通道」速審速決,就在美國時間6月5日,美國聯邦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就「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案」與「資產移交令」上訴案做出合併判決,裁定廣明仍須賠償惠普4.39億美元。對於索尼等品牌大廠「聯合定價」的犯錯結果,幾乎都要由代工廠的廣明一家承擔這3倍賠償金!
惠普控告廣明等多家業者反托拉斯案(或稱反壟斷案),一旦進入司法程序,縱使刑事調查無罪,不代表民事賠償就跟著沒事。廣明第一季財報總資產121.8億元,扣除負債47.05億元,淨資產只有74.75億元,根本不夠賠付這起民事敗訴判決的賠償金,廣明面臨整個公司恐遭惠普強行取走的危機--整間公司可能就此賠光。倘若廣明光電能在去年10月一審宣判之際,儘速與惠普達成和解,就不會引來3倍賠償金之天價賠款。廣明身為光碟機代工業者,客戶(品牌大廠)涉及「聯合定價」,是否就跟代工業者毫無關係?關鍵在於廣明被美國司法認定涉嫌與客戶「共謀」定價之聯合行為,以致無法置身事外。
美國法律專業媒體《Law360》揭露有關廣明訴訟案之法院判決書,根據相關判決書上的卷證資料顯示,在第一審陪審團審理程序時,惠普律師具體指證廣明多次進入惠普公司網站詢價與點閱投標網頁的「網路詢價過程」進行報價,最後由品牌公司參與競標;還被查出與其他被告使用電子郵件,討論對惠普光碟機標案的得標意願。另外,惠普律師提出廣明員工持續與其他競爭對手交換包含價格、銷售等信息之電郵通聯證據。顯然,廣明已經踩到紅線,成了反托拉斯或反公平競爭之「共謀」!
反托拉斯(antitrust)又稱為「反壟斷(antimonopoly)」;反托拉斯主要是防止企業聯合出現壟斷市場的行為,用意在維護市場自由競爭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對於同業間聯合定價、圍標、畫分交易相對人或市場,或限制數量的行為,美國稱為卡特爾(Cartel),我國公平交易法則稱為「聯合行為」,是歐美反托拉斯法及我國公平交易法禁止的對象。故知,反托拉斯法也稱為「獨占禁止法」、「競爭法(Competition Law)」,規範目的係確保公平交易、公平競爭、防止違反競爭、不正競爭、不當壟斷,禁止濫用獨占地位及聯合操控價格(Price fixing)」等不當聯合行為。
然而,同業間的聯合定價或其他聯合行為均事先簽署保密條款,實際上難以發現及調查。因此,美國率先採用「寬恕條款」或「寬恕政策」(leniency program / Policy),俗稱「窩裡反條款」,鼓勵參與卡特爾的廠商提供事證申請寬恕條款的適用,以換取免除或減輕處罰的優惠,執法機關也藉此獲得重要事證追究其他違法者而處以重罰。歐美國家的競爭法鼓勵『抓耙子』為了免罰就得搶先自首;反之在民事訴訟案,愈晚和解的被告,就有愈高的風險承擔共謀產生的所有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於2011年11月23日正式通過公平交易法第35條(寬恕條款),以期有效遏止及查處不法之聯合行為。而美國反托拉斯法對被告採酌「是否有共謀」的認定原則,台灣代工企業必須要認識「是否是共謀」,俾能趕緊認罪或和解以適用寬恕條款來豁免處罰。
這起廣明一二審敗訴案,寫下台灣代工業者在美國遭反托拉斯官司求償的最慘一頁,竟也幸運出現大逆轉,欣聞廣明與惠普就「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案」於6月18日達成和解!據媒體爭相報導,雙方已簽訂保密和解協定,廣明強調:「和解金額內容不能對外透露,財務狀況足以支應及維持公司正常運作。」既然和解結果能對廣明財務負擔與股東權利無重大影響,學者專家推估該和解金額較可能落在惠普最初求償官司所稱受損金額1.76億美元。對此和解訊息可以維持廣明公司正常運作,這讓廣明股價連2日漲停價、委買量也都高達10萬張以上。廣明與惠普因和解共識同意撤回所有訴訟,廣明不再上訴也讓3倍賠償金訴訟案畫下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