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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漁牧畜生鮮營業稅 銷售免稅農產品 要開統一發票嗎?

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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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畹芷(董事會辦公室)
某宗教團體,除定期舉辦宗教研修課程,亦將所屬山坡開闢成地瓜菜園。現採的地瓜經過煎烤煮炸,提供給學員在休息時享用。高纖地瓜香甜又口感綿密鬆軟,學員常常會在課後買上數個生地瓜,也一併購入大把地瓜菜葉。漸漸地,遠近馳名的大地瓜與鮮脆地瓜葉,成了當地旅遊必買之伴手禮,讓該宗教團體的收入也大增。孰料,近日該宗教團體竟遭人檢舉因販售地瓜(葉)漏開發票而受到稽徵機關之關切。有學員告知,只要聲稱是小規模營業人就能免開立統一發票,往後可否一勞永逸免再使用統一發票?

免稅營業不等於免開統一發票。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除了專營特定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可免辦稅籍登記,營業人若未辦理營業登記即不得擅自營業,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倘若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可處新台幣(下同)3仟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像是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公司或工廠、獨資或合夥經營商號、量販店或加盟店等商業,都是常見之營業人;另依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原本宗教團體並未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而單純提供服務所收取之費用,係由信徒隨喜布施之自由給付,得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然為維持稅制的競爭中立性與租稅公平性原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宗教團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而產生經營競爭關係,則屬於稅法上之營業人,即應依法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進而檢視所銷售之商品有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哪些貨物或勞務在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共列舉32款之免稅項目,其中第19款所明定免徵營業稅之自產自銷貨物為「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本例之宗教團體利用假日或空閒時間,兼營地瓜(葉)屬於生鮮農產品之販賣,雖不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2款之義賣行為,仍屬於該條項第19款之免稅貨物,而能否免開立統一發票?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係規定35款統一發票免用及免開範圍,該條第30款亦規範「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則與該宗教團體對外銷售地瓜(葉)之收入性質不同;然本例若符合小規模營業人之資格,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好處在於免申報營業稅。
免營業稅 不等於免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款之小規模營業人,因其每月銷售收入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即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得申請免使用統一發票,但應注意營業稅法第13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此為非加值型營業人,其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毛額課稅,即按銷售總額課稅。例如平均每月銷貨物之營業總額已逾營業稅徵點8萬元,雖未達20萬元隻小規模店舖申請免開統一發票者,可製發普通收據,每半年查定一次(若經國稅局查定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標準者,則毋須課徵營業稅),並由國稅局每3個月開徵一次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為1%或0.1%。觀本例宗教團體所熱賣之地瓜(葉)銷售額應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應該按照季課徵非加值型營業稅。

  營業人若不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各款規定之情形,依同辦法之第3條定有「營業人除依第4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主管稽徵機關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即應使用統一發票。申言之,營業人若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經稽徵機關酌其經營規模具有處理會計之能力,使用統一發票尚無困難者,雖其收入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則主管機關仍應依法核定其使用一發票,並按營業稅稅率5%課徵營業稅。」此為財政部88年8月18日台財稅第881937549號函釋意旨。
販賣生鮮蔬果的銷售額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按季課徵非加值型營業稅。
  本例之宗教團體每月地瓜(葉)銷售金額收入未達20萬元,屬於小規模營業人,然因其組織規模具備相當會計帳務處理能力,自應與一般小規模營業人有所區隔,若因此經國稅局核定其應使用統一發票,該宗教團體仍應對銷售地瓜(葉)之收入開立免稅銷售額統一發票,此時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另,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較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較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及避免使稅務行政趨於複雜,爰於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後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且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對兼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水蔬果,可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項稅額徵收率為5%營業稅),相關進項稅額則能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為核實課稅,對於遭人檢舉本例宗教團體銷售地瓜(葉)有無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行為?國稅局會派員實地訪查,視輔導該宗教團體整體實際營業狀況、人力配置調整等情形,給予適當輔導期後再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發函通知領用發票。該宗教團體如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主管稽徵機關除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3仟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外。另按營業稅法第43條規定,依照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5%稅率核定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總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 業人未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 定時,於兼營銷售免稅商品時,若非屬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 一發票之範圍,仍應於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 與買受人,縱使該營業人已依規定申報免稅 商品之銷售額,惟若未開立,因已違反營業 事項發生即應依規定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之 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 定之總額,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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