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有成」利益歸個人‧投資若失利由社會承擔損失
正當刑案一審辯論程序終結,第一審即將宣判的前2個月許,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不滿被控違法貸款給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之刑事官司,何壽川的辯護律師呼籲法院做出正確判斷並感慨表示:「一群人努力幫公司賺了20幾億元,卻遭到起訴,真是前所未聞」、「被告才是真正的被害人,受到檢察官錯誤起訴影響一生,有賴法院做出最後裁決,還給他們清白」。(新聞資料節錄:聯合報2020年9月26日/台北即時報導)
臺北地檢署認為本案放貸風險危害社會金融秩序甚鉅,於106年共起訴20人。經臺北地方法院歷時3年審理,於109年11月20日依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個月;永豐餘投控前董事長邱秀瑩被判4年8月徒刑;前元太科技董事長劉思誠3年5月徒刑;永豐餘投控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4年6月徒刑,以及可易科罰金的4月徒刑。令人驚訝的是,永豐餘投控法務主管詹舜翔被判4年徒刑及可易科罰金的6月徒刑;三寶建設前財務主管王玉玲被判3年7月徒刑及可易科罰金的5月徒刑。另有多名被告被判緩刑或可易科罰金刑期;永豐金租賃公司前董事長游國治等9名被告則獲判無罪。何壽川委請律師陳彥希代發聲明強調:「永豐金租賃於民國98年至106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達新台幣20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於民國100年至106年,各獲利389萬美元,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何壽川並無違背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並無不法,卻被判有罪,對此判決深表遺憾,何壽川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資料節錄:中央社109年11月20日電子報)
揆諸臺北地檢署官網106年8月1日新聞稿,起訴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等人之犯罪事實概述:「95年間,三寶公司負責人李俊傑以Star City公司名義,與頂新集團魏應交、美商美林基金共同投資Link Mart公司,而Link Mart公司控有部分位於大陸上海市1788大樓產權。何壽川以自有之Dynabasic公司持有Star City公司股權。」臺北地院109年11月20日新聞稿及第一審判決書,認定本案之犯罪事實謂:「當時Link Mart公司股權分布情形為:美林證券以甲lazer公司持有47.5%、Star City公司持有29.69%、頂新集團以Vertical公司持有22.81%;而Link Mart公司持有香港捷佳集團Jetking有限公司100%股權,Jetking公司又持有上海世紀靜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00%股權,而世紀靜安公司擁有上海南京西路1788 號之土地使用權及開發權(即『1788大樓建案』),李俊傑邀約被告何壽川投資入股。…其前於95年間,經由建設公司三寶公司負責人李俊傑介紹,利用被告個人所有境外公司Dynabasic公司名義投資李俊傑在中國大陸上海以境外公司名義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投資開發之『1788大樓建案』;…於95年8月30日前之某日,被告決定以其個人所有之境外公司即Dynabasic公司投資入股,交由某人匯款500萬美元予Star City公司,並決定由其妻與李俊傑、李俊傑之妻子一同擔任Star City公司之董事。」
在99年11月間,美林證券有意以1億6,000萬美元出售所持有之Link Mart公司47.5%之股權…而三寶集團方面,李俊傑與上海公司之副總黃緒宗於99年12月15日估算若由三寶集團Star City公司認購美林證券全部股權所需1億6,000萬美元之來源,扣除三寶集團自行出資、接洽境外基金投資等金額後,如能順利向永豐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6,000萬美元,則尚欠缺至少2,000萬美元。於是李俊傑決定與何壽川接洽,請其支持永豐金租賃公司之融資案以外,再同意支援其餘2,000萬美元。然,何壽川個人僅願意再出資300萬美元,竟起意將上述永豐金租賃公司出借之6000萬美元之2成以及永豐餘投控子公司、元太科技公司子公司共提供之1700萬美元出資款均充作其個人出資,全部列為個人將來出售1788大樓獲利之分配利潤基礎;何壽川正謀劃著:如何讓個人僅出資800萬元,即能享有3700萬元為分潤基礎以擴大未來1788大樓出售之分配利益。
當李俊傑於99年12月28日下午再前往永豐餘投控公司拜會何壽川,何壽川先開口向李俊傑索取「按租賃公司借款額兩成分配利潤」之約定,要求李俊傑必須將永豐金租賃公司之子公司GC公司與SPC公司共核撥6000萬美款項之2成,充作其私人投資1788大樓之投資款,以作為將來計算分配出售1788大樓利益之基礎;李俊傑考量1788大樓後續於101年至105年間出售前,有持續調借資金必要,為順利獲得永豐金租賃公司方面之借款與後續來自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等公司之款項挹注,即予應允。李俊傑於同日下午回到辦公室後,隨即告知上海建設公司副總黃緒宗「本案要回饋兩成」乙事,並指示王玉玲提供股東名冊予上海公司之黃姓副總以協助製作「100年1月13日之利益分潤表」(即利潤分配表之初始版)。
何壽川於99年12月28日與李俊傑期約分潤2成以後,就在當日晚上11時49分許寄出電子郵件給邱秀瑩、詹舜翔,交代最初融資金額:「將我方投資金額調整兩家(指永豐餘投控上市公司、元太科技上櫃公司)各投950萬美元、個人100萬美元,合計2,000萬美元,投資仍以折算租金方式,三寶配合處理」等字語。然,因永豐餘投控公司及元太科技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永豐餘控股公司董事長邱秀瑩為規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關於取得或處分資產之交易金額達3億元,須外部專家出具之評估報告作為依據之規定,並為確保確實不超過3億元門檻,遂提議將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科技公司改為各850萬美元、何壽川私人部分改為300萬美元;待何壽川同意後,李俊傑則請世紀靜安公司人員製作價額為850萬美元之租賃合同,並於100年1月3日將合約回傳以辦理後續簽名用印事宜。
另一方面為籌措這2,000萬美元,何壽川分別指示永豐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永豐金租賃公司、孫公司境外GC租賃公司(即Grant Capital公司)負責人准予核貸給三寶集團,以及指示永豐餘投控公司職員張金榜、詹舜翔等人辦理由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科技公司提供資金填補上述李俊傑所需之資金缺口。「永豐餘投控公司董事長邱秀瑩竟配合何壽川要求,與張金榜、詹舜翔決定由永豐餘投控公司子公司YFY GLOBAL公司偽以『預付租金』方式撥款850萬美元給三寶集團旗下之Giant Crystal公司。同時,何壽川也透過張金榜指示元太科技公司人員一同出金,元太科技公司董事長劉思誠亦配合指示,核准由元太科技公司所屬3家子公司Tech Smart公司、PVI Global公司、Dream Universe公司一共撥款850萬美元;再要求李俊傑將前揭公司之出資款或借款共1700萬美元充為何壽川個人出資。」(上述資料與本文融資過程均節錄:臺北地院109年11月20日新聞稿及第一審判決書) 。
在何壽川主導下,李俊傑順利於100年1月4日獲得8000萬美元資金,加計李俊傑以其他方式籌措的資金,順利取得美林集團出售之1788大樓全部股權。永豐金租賃公司則於101年至105年間,以「分期付款售後買回」名目進行實為融資6000萬美元借款與三寶集團之行為。又為了掩飾先前無憑據下匯出1700萬美元之非法行為,何壽川、邱秀瑩、張金榜、詹舜翔及劉思誠等人皆著於100年6月間,安排由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科技公司向三寶旗下Giant Crystal公司購買額度各850萬美元之「可交換公司債」,將永豐餘集團、元太集團先前各匯出之850萬元款項充作購買可交換公司債價款。媒體與社會大眾普遍質疑「三寶融資案」係利用極為繁複的財務結構來務操作「錢」進中國炒樓(如自由時報2017年7月31日電子報導)。
今周刊1070期刊報導三寶建設集團先是成立層層疊疊的公司,再透過授信、發行交換債等各種籌資管道,先是取得永豐金控之融資款項,讓原本名不見經傳的三寶建設拿到了最佳的背書保證,緊接著三寶集團要在台灣金融機構中辦理聯貸就容易了!李俊傑旗下的Star City(SC)又向包括永豐銀在內的14家銀行聯貸4.35億美元(約130億元台幣)。而根據信傳媒2017年6月22日電子報標題《大膽搬180億資金到中國 永豐金何壽川這下麻煩大了》一文指出:「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公司,就這樣陸陸續續透過向永豐餘集團借款、發行交換債,加上大筆聯貸,從台灣搬了台幣180億元到中國。何壽川認為,檢察官的起訴無法證明確他有犯罪,至於貸給三寶集團的款項,在2013年已經由向台銀聯貸獲得清償,並沒有損及永豐金集團利益。」本件融資案受檢調偵辦後,三寶集團業已出售1788大樓並償還款項給永豐金租賃公司、永豐餘公司、元太公司;然,第一審法官並未採信何壽川辯稱投資『1788大樓建案』獲鉅額利潤且已收回本息、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之說詞。同案被告李俊傑至今仍滯留海外未歸,其妻子則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隱匿他人刑事被告證據罪,所犯二罪應執行9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惟查,金融法令規範並限制何壽川不得與永豐金控子公司融資貸款交易對象期約不法利益,更不應將融資貸款充作私人分配利益之基礎。台北地院認為李俊傑明知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亦為永豐餘集團之實際負責人,且對永豐餘集團旗下之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科技公司具有實質決策權限;在負責人與公司實質上具有重大利益衝突情形下,仍持續辦理借款給三寶集團,已涉違法。即2位集團負責人共同觸犯「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對於李俊傑因獲得永豐餘投控公司子公司YFY GLOBAL公司非法撥款850萬美元,及元太公司子公司Tech Smart公司、PVI Global公司、Dream Universe公司合計撥款850萬美元,得以成功收購美林證券全數股權;第一審法官認定其2人因犯罪獲取之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加重刑責)。故台北地院判決被告何壽川、黃緒宗、王玉玲、邱秀瑩、張金榜、詹舜翔、劉思誠均係犯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加重特別背信罪;只有黃緒宗1人始終坦認犯行,且因其配合檢察官偵查,據實陳述所認知之事實及提供相關證據,有助於司法發現真實,第一審援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等規定減輕其刑,特別給予緩刑之宣告。 (本段判決資料節錄:臺北地院109年11月20日新聞稿)